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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圈刘律表示:plus token案的判决暗示币圈新的犯罪风险?

imtokenapp下载安装 2023-01-30 08:15:28

自我介绍:懂币圈行业、技术、法律的律师。

昨日,一起刑事案件的判决在币圈引发高度关注,各大资讯网站、自媒体纷纷转载。 本案是目前国内币圈最大的基金+代币案。 刚刚整理了一下wotoken案的判决书内容。 plustoken案一审由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沃托肯案一审由滨海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对了,我简单和大家说说这两个案件的判决和之前币圈刑事案件的区别。

一、盐城市相关物价局对涉案虚拟数字货币作出价格认定结论

根据plustoken案二审刑事判决书,“PlusToken平台共收到314,211.228537,213比特币(BTC)、117,450.1465468比特现金(BCH)、96,023.96242641达世币(DASH)、110,601,626,40.5953狗狗币(DOGE) . 莱特币 (LTC) 1847674.53332686,以太币 (ETH) 9174201.47281898,柚子币 (EOS) 51363309.7923042,瑞波币 (XRP) 928280240.485962。 据盐城物价局物价鉴定中心,截至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6月27日之间最低价计算,上述8种数字货币折合人民币148××××8037.50元。

根据wotoken案二审刑事裁定书,“2019年10月30日下午,被告人李国民明知被告人李起兵的两部手机内装有作案所得的数字货币ETH,但仍帮助被告人李启兵将其犯罪所得的数字货币ETH存入其中。”被告人李起兵转账,49752.3737个ETH被隐藏。 经滨海县物价局价格鉴定中心鉴定,2019年10月30日ETH价格为1299.0779元/枚,总价值64632209.15元。”

众所周知,94监管之后,国家不承认虚拟数字货币的合法赔偿,所以很多刑事案件都因为涉及数字货币而无法定价,犯罪嫌疑人只能以非法获取的方式追究刑事责任。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长期以来,虚拟数字货币在刑事司法领域基本达成了“不能进行价格认定”的共识。 关于虚拟数字货币价值的认定,大部分判决书做出如下论述,是目前司法判例的主流观点。 举个例子:“一、被告人使用的虚拟货币不属于货币,不能认定为“资金”。人民银行、工信部、银监会、中证证券证监会、保监会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明确规定虚拟货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使用在市场上流通,不具有法定补偿、强制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该规定反映了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对虚拟货币的定性,即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并且其对应的表现形式当然不是资本。第二,虚拟货币是一种虚拟商品或虚拟产品。 财产,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不能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犯罪。 “财产”,虚拟货币与刑法意义上的金钱、财产等有形财产,与电、气等无形财产有明显区别。 虚拟货币不是实物,不能进入现实世界。 其自身特点,根据现行法律很难构成犯罪财产。 第三,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动态的数据组合,可视为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虚拟货币是根据特定算法通过大量计算生成的。 它本身属于电子数据。 第四,根据现行法律,宜将以盗窃等非法手段获取虚拟财产的行为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关于如何界定利益问题的研究意见》确定虚拟财产应作为电子数据受到保护,将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根据本意见,本案被告人未经同意擅自侵入公司电子钱包使用公司虚拟货币,应当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在现在的币圈,无论是交易所、钱包还是传销,为了化解犯罪风险,都会恪守底线,即不从事法币交易,存在没有法币存取通道。 现在的plustoken案和wotoken案中,两物价局依然在犯罪嫌疑人有实际获利的情况下,对涉案数字货币作出价格认定结论。 这会是未来刑事司法界的主观看法吗? 会不会形成币圈打击犯罪的新常态? 如果是这样,我认为没有必要解释它会给币圈带来什么样的刑事法律风险。

本案中,从公开可见的刑事判决书来看,对价格确定结论和司法会计鉴定并无辩护意见,法院也未对此进行讨论,令人略感遗憾。 在币圈案中,对电子证据鉴定和司法会计鉴定的辩护和质证争议很大,因为会计师事务所和司法鉴定机构对数字货币行业的了解可能并不深入。 取证意见可能无法完全关闭循环。

二、涉案数字货币的处理

昨日之所以刷屏plustoken案,也与党报的相关头条有关。 很多报道都出现了“42亿美元违法所得上缴国库”、“19万比特币上缴国库”等,在币圈微信群里,甚至还有“上缴国库”的说法。国家队砸市场”。 多次阅读两案的判决书,发现如下: 1、plustoken案二审刑事裁定书中提到:“赃物没收处理问题。经查,证据在该案证实,陈波向盐城市公安局申请委托北京智帆科技有限公司将公安机关查获的数字货币依法变卖,所得款项全部作为其退还款项。原审法院因此认定陈博博提取了部分款项,酌情从轻处罚。” 2、在wotoken案二审刑事裁定书中提到:“一份数字资产处分变现合同。案情证明后,被告人李某某配合公安机关追回赃款。和被盗物品的情况。”

上述情况表明,处理涉及数字货币的赃物应为: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与相关公司签订合同,委托相关公司变现公安机关扣押的数字货币。 ,处置的资金全部作为犯罪嫌疑人处理。 人们的钱回来了。 这表明涉案数字货币已经清算处置完毕,无需担心所谓的“砸盘”。 从涉案虚拟数字货币的处理方式来看,本案司法机关的处理方式颇为亮眼,也为国家司法机关提出了新的思路。 疑似委托第三方公司处置。

根据七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盐城公安局比特币,“用于代币发行融资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的,不具有货币属性如法定补偿、强制等,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盐城公安局比特币,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均不得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通告》称,犯罪嫌疑人委托的第三方公司如何处理涉案数字货币? 法定货币交易在哪里进行? 是否违反公告规定? 从辩护的角度来看,鉴于数字货币价值的巨大波动,第三方公司变现现金的时间直接决定了现金的数量,进而决定了犯罪嫌疑人返还赃物的数量,不够严谨。

三、币圈刑事辩护的认识

从去年初关注币圈刑事案件到现在,已经两年了。 我在这里也承接了多起辩护和维权案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我的经验是,在币圈的案件中,最难的是使用法律的语言。 跟司法部门描述币圈的事情。 例如,我的一位前客户在笔录中提到了一句话,“交易员来找我,告诉我他想接客户的订单,我同意了。” 这句话我理解,其实质就是做客户的对手。 但从司法的角度来看,“吃掉客户的单子”会让侦查人员主观上认为你的行为有问题,虽然这只是圈内的一句俗语。

再举个例子,比如我承办的一起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辩护案件,从笔录上看很简单,就是犯罪嫌疑人将非法获取的数字货币兑换成人民币,​​但是这个过程反映在交易中。 这是非常复杂的。 一个简单的法币交易记录至少要包括充值地址记录、赎回单记录、币币交易记录、法币交易记录。 每条记录包含交易对、交易类型、转入c2c开放区、转入转出币、资金账户转入转出等信息,仅通过清楚地解释整个交易过程和具体项目到案例中办案人员可以让办案人员对币圈交易有更深入的了解,侦查人员可以提出罪刑相适应的量刑建议或刑事审判。

公众号还没写完,就看到了GXB相关嫌疑人开赌场被判刑的消息。 在近期准备的相关材料中,我也提到了涉及开设货币兑换处、钱包等赌场犯罪的犯罪分子。 在我们谈论风险之前,案例就出来了。

刘洋,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顾问、执业律师。 北京大学软件工程硕士。 从事法律工作十三年,先后在北京市公安局刑侦、法制、纪检、分局工作,网络安全应急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网络空间数据安全咨询专家北京计算机学会安全法务委员会副秘书长(杨福清院士任学会会长),北京大学软件与微电子学院校友会理事。